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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法 律 常 識

第   一五   章   偽造文書印文罪

第  216    條

(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)

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,依偽造、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。

第  217    條

(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)

偽造印章、印文或署押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盜用印章、印文或署押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亦同。

第  218    條

( 偽造盜用公印或公印文罪 )

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亦同。

第  219    條

( 沒收之特例 )

偽造之印章、印文或署押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沒收之。

第  220    條

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、符號、圖畫、照像,依習慣或特約,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,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,以文書論。

錄音、錄影或電磁紀錄,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、影像或符號,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,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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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問答
第一三章 偽造有價證卷罪
第一五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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