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統徵信文書鑑定部
公司簡介 公司分佈  服務項目 相關問答  相關常識 回首頁


 法 律 常 識

第   一三   章   偽造有價證券罪

第  203    條

( 偽造變造及行使往來客票罪 )

意圖供行使之用,而偽造、變造船票、火車、電車票或其他往來客票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其行使之者亦同。

第  204    條

意圖供偽造、變造有價證券、郵票、印花稅票、信用卡、金融卡、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、提款、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之用,而製造、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、原料、或電磁紀錄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。

從事業務之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犯前項之罪者,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。

第  205    條

偽造、變造之有價證券、郵票、印花稅票、信用卡、金融卡、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、簽帳、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沒收之。

| 1 | 2 | 

法律問答
第一三章 偽造有價證卷罪
第一五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

 


 贊 助 廠 商


Copyright © 2005 版權所有 仿冒必究 一統徵信股份有限公司 Taiwan E-Tong Inc. All Rights Reserved