問:  

到底何謂侵權行為?

常常聽到這個名詞,但是到底意義是什麼 ?

答:  

侵權行為

意義: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之責任。

客觀要件:
1.需有加害行為
2.行為需不法
3.需侵害權利或利益
4.致生損害
5.損害與結果間有因果關係

主觀要件:
1.需有責任能力
2.需為故意或過失

效力:
被害日起10年內應主張,發現侵害後2年間不行使消滅,但為不當得利
於15年內依不當得利請求反還。

加害人因侵權行為取得債權者,雖因時效消滅仍得拒絕履行,如:以詐欺脅迫開立之借據。

 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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