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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謂「假釋」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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假釋的立法目的是為了幫助受長期徒刑執行的受刑人改過向善,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的一種制度。犯了罪的人被法院判處長期自由刑,包括無期徒刑在內,都要在圍牆高聳與外界隔絕的監獄中接受執行,時間一久,與圍牆外的社會關係幾乎斷絕,這些人一旦刑滿或者赦免出獄,在社會上很難有立足之地。因此刑法設置了假釋制度,讓在監獄中執行的受刑人接受教化,一步一步地改悔向善,一旦出獄便能為社會所接納。
為了推行這種制度,受刑人進入監獄接受執行,監獄當局就要依據一種稱為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的法律,按照受刑人的刑期長短,給予一定的責任分數,分配成四級,由受刑人就每個月在教化、操行和作業方面爭取得來的分數來抵銷,自第四級開始,抵完一級的責任分數,便可進一級,進到第二級,認為受刑人已可以適合社會生活或者己到達第一級,執行的刑期也達到一定的標準,就可以認為合於刑法第77條所規定「悛悔實據」的假釋要件,報請法務部准予假釋。另外依據刑法第77條的規定,在有期徒刑方面,必須要執行滿六個月以上,執行的期間超過刑期二分之一,累犯要超過三分之二。在無期徒刑方面,執行要超過二十五年,才能符合假釋的規定。
但是假釋並不是真正得到釋放,祗是獲得一種「假」的釋放,因為這些出獄人雖然已經走出監獄的大門,但是都還有很長的刑期還沒有執行。因此,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:「假釋出獄者,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」這保護管束是刑法上保安處分的一種,由檢察官指揮執行,假釋出獄人在假釋期中如果違反了保護管束所規定的事項,情節重大者,或者在假釋期中故意去犯罪,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,都要把假釋撤銷,假釋撤銷以後,假釋出獄的日數,都不能算在原來刑期之內,要回到監獄內執行還沒有執行的刑期。假釋出獄人如果在假釋期中,循規蹈矩遵守有關規定,也沒有故意去犯罪,無期徒刑經過十五年,有期徒刑經過所剩餘的刑期,沒有被撤銷假釋,那些還沒有執行的刑期,依據刑法第79條第1項的規定,視為已經執行完畢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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