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欠錢不還可否告他詐欺或侵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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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:
(1)王先生以父親需開刀住院為理由向吳小姐借款新台幣十萬元,但經吳小姐多方查詢並無父親開刀住院一事,吳小姐多次追討,王先生故意避不見面,請問是否構成詐欺或詐騙
(2)方先生將新台幣十萬元交由朋友張先生暫時保管,當方先生要向張先生取回保管金額新台幣十萬元時,張先生卻避不見面置之不理,請問是否構成刑法上的侵占罪
答:
您好:多謝您的來信
1、第一項:已構成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(普通詐欺罪)
一、意圖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.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二、以前項方法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
三、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2、第二項:已構成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(普通侵占罪)及第342條(背信罪)
侵占:對於自己持有他人之物,本無處分權限,而不法實行其所有權內容之行為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背信:為他人處理事務,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,或損害本人之利益,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,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.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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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它法律問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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