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假處分不是假的處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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假處分在民事訴訟法中究竟代表什麼意義,得先從民事訴法中的保全程序說起,保全程序是民事訴訟法第7編的章名。通常當事人要聲請法院實施保全程序,必定與對造之間,有民事糾紛存在,在無法私自解決之下,只有提起民事訴訟,請求法院來裁判誰是誰非,得到勝訴的判決以後,才能聲請法院強制執行。但打場民事官司,除了兩造同意和解可以迅速終結案件以外,通常拖上兩三年才告判決確定,不算希罕。這時候再去聲請強制執行,情勢已告變遷。所以提起民事訴訟以前,或者在訴訟程序進行中,聲請法院先對將來打就贏官司要實施強制執行的標的物予以保全,才不會打贏官司只贏得一張紙。
現行的民事訴訟法中,對於保全程序共規定有兩種保全方法,一種是假扣押,供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所使用。第二種保全方法便是假處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532條的規定,專供「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的請求,欲保全強制執行」所使用。法條中所稱的「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」,是指所要求法院給予保全強制執行的標的,不是屬於金錢或者可以變易為金錢的請求。因為要保全的是金錢或者得易為金錢請求的強制執行,有假扣押的程序可以利用,不可以聲請假處分。至於「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」的範圍並沒有限制,包括對特定物的請求、行為或者不行為的請求。都可以作為假處分的標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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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它法律問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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