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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繼承權不拋棄,父債母債要子還?

 
 
 
 


  繼承是我國民法上一個法律名詞,一般說來它的含義是指一定的親屬之間,因為一方的死亡,由他方承受死亡的一方財產上的一切權利與義務。人活著的時候,是享受權利,負擔義務的主體。一旦死亡,依民法第6條規定:「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」權利能力便告終了。但是那些原來所擁有的權利與應負擔的義務,並不隨同權利主體也就是人的死亡而消失,只是把這些留下來的財產上的一切權利與義務,在死亡之時開始由繼承人繼承。

  我國民法第1138條把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有當然有繼承權以外,其餘親屬分成四個順序:一、直系血親卑親屬。二、父母。三、兄弟姊妹。四、祖父母。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以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,是可以由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。其他順序則沒有這個問題。同一順序都沒有繼承人,則輪給下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。繼承人依民法1148條前段規定:「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。」因此如果父親用房屋向銀行抵押借錢所產生的債務,在父親去世後就有可能落到小孩頭上。

  在我國民法上,並沒有規定繼承人一定要全盤接受繼承,如果繼承人估計之後,被繼承人留下來的財產,不夠償還債務,繼承結果不但得不到好處,反而要負起替被繼承人還債的義務。這時候就要考慮要不要依民法第1174條第1項規定:「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。」繼承人拋棄繼承權之後,便與繼承人的財產劃清界限,不會因為繼承的事情惹上麻煩。不過拋棄繼承依同條第2項規定,必須在知悉得為繼承時起2個月內以書狀向當地的地方法院聲明拋棄繼承。如果逾越期限就不能拋棄,必須把繼承的後果接受下來!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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