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賭債不是債!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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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麼叫「賭」?所謂賭就是賭博的簡稱。而賭博的定義是指:以事前所不知的偶然事實,來決定財物的輸贏。因此一些暫時供人娛樂的賭吃、賭玩,因為沒有涉及財物,所以不算是賭博。欠債還錢,本來就是天經地義的事情,而為什麼會出現「賭債非債」可以賴掉的說法呢?
究其原因為沉迷賭博,會使人好逸惡勞,甚至於傾家蕩產。賭博盛行會嚴重影響社會善良風俗,所以我國刑法第二十一章訂有賭博罪的處罰專章,一些不合刑法賭博犯罪構成要件的賭博行為,社會秩序維護法也認為係妨害善良風俗可以處以罰鍰。賭債就是參與賭博輸掉財物所負的債務。由於賭博的方式,是由賭徒與對賭的賭徒之間,或者是賭徒與莊家(組頭)之間的約定,此種約定賭博所產生的債權和債務,雖然也是債,因為成立的原因是賭博行為,有背於善良風俗,依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,這種法律行為是無效的賭債成立以後如當事人自願按照約定來履行,那不會有什麼問題發生。但如果欠賭債者居心耍賴,說什麼也不願意給付這些賭債。在「一般債務」的債權人,遇到這樣情形絕大多數都會提起民事訴訟,請求法院判決要他歸還,只要是證據充分,法院都會為債權人勝訴的判決。不過,握有賭債的債權人想要依樣葫蘆的話,那就會大失所望,因為法院會認為此種法律行為有妨害善良風俗,依法無效,會判決原告之訴駁回,官司等於白打。
故賭債是不能利用法院的判決也就是公權力使其實現的,所以只是一種「自然債務」。這種沒有強制性的賭債,只限於因賭博而產生的債權、債務。但如果是因借錢去賭博之債務,便不是賭債,所以還是要負債務人之責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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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它法律問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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